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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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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 211 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 211 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 211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3]80 号)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211 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211 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是指用“ 211 工程”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包括用于实施“ 211 工程”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各建设项目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 211 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 211 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依据,按已通过论证并正式启动的“ 211 工程”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编制购置实施计划。 第五条 “ 211 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分阶段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末按项目提交下一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六条 建立专家评议咨询制度。“ 211 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须经过专家评议,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评议咨询小组,对大型关键设备的购置及相关建设内容进行评审咨询,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作为实施仪器设备购置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 211 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项目需要修改设备购置计划的,需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报“ 211 工程”办公室审核。重大变更需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211 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实施。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过程中的市场调研、询价、比价、组织招标、合同签定、设备到货、安装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 211 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过程按《武汉理工大学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武汉理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符合招标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 211 工程”仪器设备购置资金的支出按《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购置经费的借款、报销均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委托经办人、借款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211 工程”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才能报销。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项目设备购置实施进度、计划执行、经费使用予以登记,并按季度向“ 211 工程”办公室和主管校长反馈相关情况。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三条 “ 211 工程” 建设项目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严格按《武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验收,并按项目形成完整的购置、验收资料,待项目完成进行项目验收时,将设备购置、验收资料统一交“ 211 工程”办公室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211 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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