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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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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 211 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 211 工程”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211 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年度建设计划。我校“ 211 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按《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坚持重点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及开发水平,力争部分重点学科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加大学科结构调整力度,支持发展新兴和交叉学科,构筑适应 21 世纪发展需要的重点学科体系,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创造出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设我校信息服务资源共享平台。使我校成为国家和地方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我校“ 211 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公共服务体系、师资队伍和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重点学科建设是“ 211 工程”建设的核心;公共服务体系、师资队伍和与学科建设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为保证核心建设任务需要所提供的优质运行环境、高水平队伍支持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 “ 211 工程”建设在校党委领导下,组成以校长为组长的“ 211 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211 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 211 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211 工程”办公室),作为“ 211 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申报、立项、建设、中期检查及验收工作,各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全面负责其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 211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以《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范围包括我校“ 211 工程”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及其涵盖的二级项目。“ 211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包括立项申报、专家评议、论证答辩、审核批准四个环节。凡需获得“ 211 工程”专项资金建设的单位,必须按项目建设的立项程序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立项申请表和和相关论证材料,报“ 211 工程”办公室。 第六条 建立专家评议咨询制度。项目的立项,大型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过专家的评议。“ 211 工程”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对项目的重要建设内容进行咨询,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在专家评议基础上,“ 211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立项申请进行答辩审核。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 211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在“ 211 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实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负责制。每年项目资金下达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与校长签署“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书”,以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 211 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计划按年度下达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所有建设项目均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立项论证后制订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有关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和与项目有关的二级单位,根据年度建设投资额度商议编制项目建设的年度执行计划,每年的项目执行计划均需在年前编制完成,由“ 211 工程”办公室汇总报“ 211 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 211 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计划审核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如需变更,须先提交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 211 工程”办公室审查(重大变更需经“ 211 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 211 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建设由人事部门根据《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 211 工程”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对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过程管理,过程管理中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交叉工作,通过“ 211 工程”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 211 工程”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并按有关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根据“ 211 工程”项目建设检查、审计的要求,凡“ 211 工程”建设计划内购置的设备,应分项目建立专门档案,设备采购所需款项,根据审批的年度计划,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用款手续。 第十三条 校基建处根据《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的建设项目,负责其中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211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基础设施项目需建立专项帐户,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归口基建处负责办理财务手续,按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和“ 211 工程”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由基建处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 211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设过程检查评估制度。项目计划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正常程序负责进行。各项目每年六月底前进行一次小结,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总结,“ 211 工程”领导小组对每个执行的项目进行年中、年底检查和评估,必要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特别检查,每年检查评估的结果作为对该项目是否提供后续资助或调整、追加资助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需按期提交各项报表及阶段、年度报告。每一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责任人要及时提交项目建设总报告,由“ 211 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评估。 第十六条 对于批准的建设项目,如无正当理由拖延年度完成计划,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正常验收,“ 211 工程”领导小组将推迟或暂停对该项目及该项目建设单位其它项目的资助。 第十七条 对“ 211 工程”优质建设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有功人员,视贡献大小进行奖励。项目建设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励;对取得成果的个人及项目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在晋级、晋职中予以优先和破格;对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项目资金者,除冻结投资外,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建设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我校“ 211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按《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设备购置及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 211 工程”设备购置及管理按《武汉理工大学“ 211 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校审计处按内部审计有关条例及规定进行“ 211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及效益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211 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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